《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發布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中青發〔2025〕1號
(2024年12月26日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會議審議批準,2025年1月3日共青團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全面從嚴管團治團,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團內選舉制度,增強基層團組織政治功能,提升基層團組織組織力,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企業、農村、機關、學校、醫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設立的團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含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團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大、中學校學生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1年,其他每屆任期3年。團的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至5年,一般與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保持一致。
第四條 團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當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其中,團的支部委員會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其他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五條 團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一般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團員人數在200名以上或者所轄團組織駐地分散的,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可以召開團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六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黨組織安排在團內擔任職務或從事共青團和青年工作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受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團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團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等團員權利。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或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應當中止其在團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 黨組織、團組織提名為團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團員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在團內有被選舉權。
第八條 選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選舉人、被選舉人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九條 團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紀律規定,具有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團員意志。
第十條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5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具體名額由召集團員代表大會的團組織按照有利于充分發揚團內民主,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所轄團組織數量、團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優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
大型企業、高等學校等召開團員代表大會,其二級企業、直屬單位團組織等隸屬其他地方或者單位團組織,且團員人數較多的,可以適當分配一定代表名額。
第十一條 代表候選人的差額不少于應選人數的20%。
第十二條 代表產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從團支部開始推薦提名。根據多數團組織和團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
(二)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采取適當方式加強審核把關,可以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三)選舉單位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團員代表大會的團的基層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
第十三條 上屆團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當向團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產生
第十四條 團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必須鑄牢對黨忠誠的政治品格,自覺踐行群眾路線、樹牢群眾觀點,培養擔當實干的工作作風,涵養廉潔自律的道德修為,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提名。
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團的基層組織,其委員候選人的條件,根據有關要求,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第十五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不少于應選人數的20%。
第十六條 團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團員的意見提出人選,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審查同意后,組織團員醞釀確定候選人,在團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團的基層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召開團員大會的,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團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審查同意后,組織團員醞釀確定候選人,提交團員大會進行選舉;召開團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團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審查同意后,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團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團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新選舉出來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醞釀提名,也可以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團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團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九條 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二十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一般應當召開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補選。補選后委員會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該級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總數。
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者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確有必要的,應當提級研究、辦理。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有效。
第二十二條 團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出席上級團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等額正式選舉。
團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采用等額選舉辦法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召開團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團支部書記主持。確有必要的,由上級團組織商同級黨組織確定人員主持。
召開團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或者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提交團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召開團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1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團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四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團組織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候選人的簡歷、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復。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全體選舉人或者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團員或者代表中推選,經團員大會、團員代表大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七條 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代表和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名單按照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
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寫。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選舉現場的團員或者代表,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后,可采取適當形式進行投票,但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八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九條 投票結束后,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并報告被選舉人的得票數。
第三十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三十一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再次投票,得贊成票多的當選。
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或者大會主席團決定,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三十三條 被選舉人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預選時由監票人向上屆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監票人向選舉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布。
當選的團員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其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照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五章 呈報審批
第三十五條 召開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的請示,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審批;確有必要的,應當提級審批。召開團員大會的,一般提前1個月報批;召開團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提前2個月報批。
請示的內容包括:
(一)召開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的時間、地點;
(二)會議的主要任務及議程;
(三)代表的名額、構成意向及產生辦法;
(四)下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及產生辦法,書記、副書記人數及產生辦法;
(五)需要報請同意的有關候選人建議名單;
(六)籌備召開會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選出的委員,須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備案;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確有必要的,應當提級審批。
屬于同級黨組織管理的干部職務名稱表之列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黨的組織部門辦理任職手續。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堅持黨對團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換屆工作紀律要求,強化制度意識、嚴格制度執行、維護制度權威,引導團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平穩有序。
落實全面從嚴管團治團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跑風漏氣等非組織行為,嚴防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干擾破壞選舉,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上級團的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三十九條 在選舉中,凡有違反團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相關的團員和團的干部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的團組織及其負責人進行問責;是黨員的,應向其所在黨組織如實反映相關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選舉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辦法,經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團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根據本條例的精神作出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21日共青團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則》同時廢止。此前已制定印發的團內規章,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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